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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侨联开展第六届“法律宣传月”专家讲“侨法”活动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3日 点击次数:27 所属分类:涉侨法规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关键之年。盐城市侨联开展第六届“法律宣传月”专家宣传解答“侨法”活动,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法治盐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在法治轨道上提升中国式现代化盐城新实践的能力和水平,结合省、市侨联今年的工作实际,为持续推进《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贯彻实施,营造学法用法普法、知侨爱侨护侨社会环境,用情用心用力支持服务侨资企业,全力助推盐城高质量发展。特邀全国归侨侨眷先进个人、盐城市侨联法顾委成员、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田芳,围绕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宣传解答。
一、华侨投资形式?
答:依据《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相关条文,华侨投资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范围进行投资。
华侨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
华侨投资者在本省可以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法律许可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华侨的投资权益由那一部门保障?
答:省、设区的市和华侨投资集中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承担。
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当地侨务等部门、侨联投诉。
三、华侨投资流程?
答:华侨投资者个人可以凭本人护照、国外居留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确认其华侨身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华侨投资者可以凭工商登记手续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投资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办理华侨投资信息登记。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华侨投资信息与其他涉侨部门、团体共享。
四、对于创新科技类计划项目,有何政策支持?
答:华侨投资者可以申报本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化项目。华侨投资者在本省依法设立各种形式的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华侨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享受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
五、华侨在境内参与工作与普通居民有何区别?
答:华侨投资者本人、所聘华侨员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评审或者鉴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
六、华侨是否依法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权益?
答:华侨投资者本人及其具有华侨身份的配偶、子女和所聘华侨员工依法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居住地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办法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缴存、使用、转移和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华侨在境内工作是否需要重新申请驾驶证?
答:华侨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所聘华侨员工,已经取得境外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八、华侨子女在校就读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华侨投资者及其所聘华侨员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九、华侨在本地购房是否有限制?
答:华侨投资者本人及其所聘华侨员工在居住地购置自用住房的,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十、对华侨的投资是否实行征收?
答:在特殊情况下,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华侨投资者投资的、华侨本人购置的不动产进行征收的,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盐城市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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